綠電義務卡關!公民團體怒批政府執行力不足

我國在 2016 年提出「減煤、增氣、展綠、非核」能源轉型政策,並於 2019 年修訂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,其中第十二條(用電大戶條款)旨在引導一定契約容量以上的電力用戶履行綠電義務。然而,中央政府在推動綠電義務方面存在延宕和執行力不足的問題,導致企業觀望,公民團體也認為現行法規不夠嚴格。

根據 2020 年發布實施的子法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,中央主管機關應在該辦法生效二年後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的範圍,每二年定期檢討。然而,至今經濟部尚未提出檢討報告,也未公開說明檢討的進度。

公民團體:近年來,公民團體持續呼籲政府擴大綠電義務範圍,並批評政府缺乏執行力。例如,綠色和平基金會於 2022 年表示:「中央條款實施成效不彰。」。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也認為,「忽略企業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,同時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。」(謝蓓宜,2021)。此外,公民團體也主張應擴大用電大戶規範對象,將認定門檻由契約容量 5,000kW 下調至 800kW。(劉品希,2023)。

企業:企業對於發展綠電的態度也分為兩派。臺大風險中心調查發現,企業發展綠電的主要壓力來源是政策法規規範,但近五成企業沒有感受到發展綠電的壓力。調查也顯示,企業再生能源相關發展一年來僅微幅成長,資金需求並非企業發展綠能的主要問題。

地方政府:面對中央政府在推動綠電義務方面的不足,地方政府紛紛採取行動。六都針對企業的綠電義務規範存在差異,部分地區領先中央政府推動綠電義務,例如台北市、桃園市等。

中央政府:對於公民團體的批評,經濟部表示正在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範圍,但目前尚未有定案。「法規檢討中,沒有定案、沒有確定的門檻,也沒有確定的級距方案。」(經濟部,2023)。

目前,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仍然偏低,距離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 20% 的政策目標仍有一段距離。中央政府應加快腳步,公開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的範圍,並強化政策執行力,才能有效促進綠電發展,達成減碳目標。

发表评论

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

滚动至顶部